政府新修訂公職開考制度,當中包括報考時須繳納報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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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工作,以及解決現時公職開考時間長、考試出席率偏低、開考成本高等問題,配合第2/2021號法律對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有關修改,特區政府修改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完善現行的公職招聘制度。

為解決開考時間過長的問題,法規將縮減開考日程及期限,並規定只有開考通告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其餘的名單則只須在“公職開考”網頁公佈。“投考人初步名單”不設除名機制,以節省處理上訴所需的時間。此外,容許典試委員會指定具適當資格的人員進行面試,以便讓不同小組的面試同時進行,但每個小組中應至少包括一名典試委員會的成員。

為減少投考人隨意報考而不出席考試的情況,避免資源浪費,法規規定投考人在報考時須繳納報考費,如經社會工作局證明屬經濟困難的投考人可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如開考被許可開考的實體廢止,投考人可獲退回報考費。

為避免多個公共部門重複開考,法規將增設“特別開考”,以填補不同部門預計及將來出現的空缺,從而善用開考資源。此外,“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的有效期由三年延至五年,以減少開考資源的大量投入並減低成績合格的投考人進行考試的頻率。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來源:澳門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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