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房屋申請之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是以經濟房屋申請人的負擔能力作推算,以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
自2011年10月1日《經濟房屋法》生效至今,特區政府在訂定經濟房屋申請的每月收入上限及資產淨值上限時,均按照該法第16條及17條的規定。其中,考慮到經濟房屋申請人之財產狀況及供款承擔能力。每月收入上限是以住房開支的概念,即家團每月收入的30%視為住屋開支(供款額),作計算家團的每月收入上限。舉例,首先以統計暨普查局過去四季全澳住宅用途不動產的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計算單位總價,其次以首付30%,貸款70%,銀行按20年,年利率2.8%,按銀行貸款公式計算出每月還款額後,再以每月還款額占月收入的30%,計算出個人及家團的每月收入多少作為收入上限。
同理,計算資產淨值上限,則以具有一定財產狀況的概念,以上述相同方式計算單位總價,並以單位總價的40%,即為申請人的資產淨值上限。
為配合2023年的經濟房屋申請,《特區公報》日前(9月18日)刊登了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最新經濟房屋申請之每月收入下限和上限及資產淨值上限。其中,因應統計暨普查局過去四季住宅用途不動產平均成交價下調,調整了每月收入上限及資產淨值上限,每月收入上限較2021年經濟房屋申請之每月收入上限下調約7%,資產淨值上限則下調約10.6%。每月收入下限因《經濟房屋法》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不得高於為租賃社會房屋訂定的每月總收入的上限,由於社會房屋每月總收入的上限沒有調整,故維持2021年的金額。
資料來源:房屋局